2017年10月21日,剑桥学校与启辉公司签订《衡东县湘衡学校一期项目建筑供述承包合同书》,约定以1350元/平方米包干价承建五栋建筑交钥匙工程。次日,双方确认"建筑做法"表,列明室内装修标准。后因施工范围产生分歧:剑桥学校主张"建筑做法"包含在包干价内,启辉公司则认为属设计变更,应另行结算。
衡东县法院一审支持剑桥学校,认定工程造价5163万余元。启辉公司上诉后,衡阳中院二审改判,认定"建筑做法"属设计变更,结算总造价增至5666万余元。剑桥学校认为二审判决错误,质疑衡阳中院为何不采纳对学校有利合同约定的重大条款?
申请再审并提出新证据:
1.签约前双方已就"建筑做法"达成一致;
2.合同明确包干价包含装饰工程,"建筑做法"是对主合同的补充;
3.二期项目同样采用主合同+"建筑做法"形式,未将其视为设计变更;
4.设计单位及监理方证明"建筑做法"为装修标准补充,非新增工程量;
5.同期同公司工程承包范围更广,单价仅1058元/㎡,远低于剑桥学校一期工程的1350元/平方米,不符合常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建筑做法"表的性质认定。剑桥学校主张其为合同组成部分,反映装饰标准;启辉公司则称属合同履行中的变更。二审改判致工程造价增加500余万元,对双方权益影响重大。再审需重点审查"建筑做法"与主合同关系及签约过程,以准确认定其法律性质。
本案还涉及包干价合同争议。行业惯例中,包干价通常包含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工程。剑桥学校强调,合同明确为"交钥匙工程",启辉公司应完成土建至装修全部工作,"建筑做法"表作为技术标准文件,应属合同约定范围。此外,"建筑做法"表虽于主合同次日签署,但双方此前已达成一致,并非施工中新增文件。二期项目履行情况也佐证该表属包干价范围,未被列为增项。
若维持二审判决,可能破坏包干价合同稳定性,承包商或借类似文件主张额外费用。再审法院需审慎认定"建筑做法"表性质,确保裁判符合行业惯例及合同本意。本案结果将对同类纠纷裁判产生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