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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经营权纠纷案追踪 (2018)黔0181民初10号判决三大焦点

贵州清镇市客车经营者张生国与挂靠企业佳隆公司的经营权纠纷案虽经三级法院审理,但围绕车辆经营权实质归属、经营模式性质认定及关键证据《会议纪要》的合法性争议仍未平息。本案暴露的挂靠经营法律盲区与司法裁判中的证据认定标准问题,持续引发行业关注。

一、客运车辆及经营权归属

公司出资质,个体经营者自带车辆和经营权挂靠公司经营,这是当时客运车辆的经营模式,2013年9月24日佳隆公司成立,为吸收有客运车辆和经营权的经营者加入公司经营2014年元月10日,佳隆公司出具《承诺书》保证加入公司经营的经营者,客车经营期满,经营权永远属于原有经营者等几项承诺,经营者杨某敏带着贵A41048号车辆和经营权加入佳隆公司经营,很明显,客车及经营权属于杨某敏。

二、转让经营还是承包经营?

2017年3月17日,杨某敏告知公司,要将挂靠公司经营3年的客车及经营权转让给张生国经营,大庭广众之下,公司认可客车及经营权属于杨某敏所有,同意杨某敏将客车及经营权转让张生国继续经营,并发出《告知书》,告知张生国:贵A41048号车辆是主管部门和公司同意转让经营(过户)的,合理合法。收取张生国15000元过户费,350元手续费,350元经营者学习费(未开票)后,亲自主持张生国与杨某敏车辆转让签字仪式,直到张生国支付杨某敏48800元购车款,公司才把经营者杨某敏的名字改成张生国。

法庭上,佳隆公司主张承包关系的《客运班线单车承包经营合同》系佳隆公司应付检查,而要求张生国签定的虚假合同,与本案无关,因为贵A41048号客车经营的线路是“站街至贵阳”,承包合同经营的线路是“站街车站至金阳车站”。

判决书认定《客运班线单车承包经营合同》真实有效,不公平。

三、佳隆公司《会议纪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众所周知,合法上访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证据证明张生国上访违法,佳隆公司就单方面以“上访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取消张生国经营资格,而不告知张生国,明显不合法。2017年6月16日的管理费收据证明,公司2017年6月6日取消张生国经营权的会议不真实,2017年6月26日的(汽车报废收据)彻底戳穿公司2017年6月6日派驾驶员强制将车驾驶到指定停车场的说法。

判决书认定佳隆公司2017年6月6日的《会议纪要》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明显自相矛盾。

法律界人士分析:“证据《承诺书》的缺失,让经营权的归属难以判断。若为承包关系,企业无权收取‘过户费’,且车辆残值处置权应归企业所有。但本案中张生国独立完成报废并领取残值款,这一行为更符合所有权人特征。”

四、行业痼疾:挂靠经营模式的风险

本案折射出客运行业长期存在的挂靠经营隐患——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主体分离,权责界定模糊。此外,行政部门调解结果未能约束企业行为,也暴露此类纠纷的解决困境。行业专家指出,需从制度层面明确挂靠双方权责,避免“登记主体”与“实际经营者”的权利失衡。

截至发稿,佳隆公司未就上述疑点作出进一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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